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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產生勞動爭議,勞動者可通過以下途徑進行維權。
一、勞動爭議雙方先行協商。發生勞動爭議,勞動者可以與用人單位協商,也可以請工會或者第三方共同與用人單位協商,達成和解協議。
二、申請調解。當事人不愿協商、協商不成或者達成和解協議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基層勞動爭議調解組織申請調解。申請調解可以口頭形式,也可書面形式。
三、申請仲裁。不愿調解、調解不成或者達成調解協議后不履行的,勞動者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申請勞動爭議仲裁的時效為一年,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
四、提起訴訟。對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的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仲裁是訴訟的必經程序,不經仲裁不能直接提起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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