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規范和加強我市普通高中國家助學金資助專項資金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益,確保學生資助工作順利開展,根據省財政廳、省教育廳、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省退役軍人事務廳、省軍區動員局關于印發《貴州省學生資助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黔財教〔2020〕95號)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中普通高中是指根據國家有關規定批準設立,實施普通高中學歷教育的全日制普通髙中學校和完全中學、十二年一貫制學校的高中部。
第三條?普通高中國家助學金資助資金由中央和地方政府共同出資設立并按8:2的比例分擔,地方承擔的20%部分再由省、州、縣(市)按6:2:2比例分擔。由市教育局負責專項資金年度預算和確定資金分配方案及審核發放工作。
第二章?資助對象和資助標準
第四條?普通高中國家助學金資助對象是具有正式學籍的普通高中全日制在校家庭經濟困難高中學生(優先資助建檔立卡家庭貧困學生、非建檔立卡戶家庭經濟困難殘疾學生、農村低保家庭學生、農村特困救助供養學生)。
第五條?普通高中國家助學金資助標準為每生每學年2000元。
第三章?資金預算與撥付
第六條?國家助學金實行預撥制度。市教育局根據上級主管部門預撥基數,于每年春季學期將預撥資金下達到普通高中學校,確保按時發放國家助學金。
第七條?各學校應加強資金管理,在收到市級國家助學金預算資金文件后及時完成資助對象的評審、公示和資金發放工作。
第四章?評審程序和發放形式
第八條?國家助學金原則上按學年申請和評定,每學期動態調整。
第九條?每學年開學后學生根據國家助學金的基本申請條件向就讀學校提出申請,提交《貴州省普通高中國家助學金申請表》。普通髙中按規定受理學生申請,接收相關材料。
第十條?各學校要結合本校家庭經濟困難學生等級認定等實際情況,組織由學校領導、班主任和學生代表組成的評審小組對學生提交的申請材料進行認真評審,審核結果應在學校內進行不少于5個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時,嚴格遵循國家有關個人信息保護的相關法律法規,嚴禁將學生家庭住址、聯絡方式等個人敏感及隱私信息對外公示。評審工作堅持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公示無異議后,應及時將擬資助學生名單通過全國學生資助管理信息系統普通高中子系統市教育局學生資助管理中心進行最終審核。
第十一條?國家助學金原則上通過學生資助卡或銀行卡按學期發放。學校為學生代辦資助卡或銀行卡的,不得向學生收取卡費等費用。確因特殊情況無法通過學生銀行卡發放的,須保留佐證材料,并報市教育局學生資助管理中心批準后,方可通過現金發放。任何單位不得以實物或服務等形式抵頂或扣減國家助學金。
第五章?資金管理和監督
第十二條?國家助學金納入學校預算管理,各學校要按照有關規定,進一步加強學生資助資金預算編制、執行、決算等管理。
第十三條?各學校要加強資金發放、執行管理,做好基礎數據的審核工作;要組織各班主任做好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工作,確保應助盡助;要加強學生學籍、學生資助信息系統應用,規范檔案管理,嚴格落實責任制,強化財務管理,制定學生資助資金管理使用辦法;要將學生申請表、認定結果、資金發放等有關憑證和工作情況分年度建檔備查。
第十四條?各學校要按照全面實施預算績效管理的要求,建立健全全過程預算績效管理機制,按規定科學合理設定績效目標,對照績效目標做好績效監控、績效評價,強化績效結果運用,做好信息公開,提高資金使用效益。
第十五條?各學校工作人員在學生資助資金分配和使用過程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以及違反規定分配或擠占、挪用、虛列、套取學生資助資金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等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定追究責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六章?附則
第十六條?本辦法由市教育局負責解釋。
第十七條?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若本辦法與上級有關規定不相符合的,以上級規定的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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