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規范和加強我市城鄉義務教育階段家庭經濟困難學生生活費補助資金(以下簡稱“義教生活費補助資金”)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益,根據省財政廳省教育廳關于印發《貴州省城鄉義務教育階段家庭經濟困難學生生活費補助專項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黔財教〔2019〕199號)相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義教生活費補助資金是補助城鄉義務教育階段家庭經濟困難學生生活費的專項資金,中央和省級財政各承擔50%,由市教育局負責專項資金年度預算和確定資金分配方案及審核發放工作。
第二章?資助對象和資助標準
第三條義教生活費補助對象為城鄉義務教育階段公辦學校(含特殊教育學校)、經縣級及以上教育行政部門批準設立的民辦學校家庭經濟困難學生。寄宿生重點補助對象為建檔立卡貧困學生、城鄉低保家庭學生、城鄉家庭經濟困難殘疾學生(城鄉殘疾人家庭經濟困難學生)、特困供養學生(孤兒)、復員退伍軍人家庭經濟困難學生、易地扶貧搬遷家庭經濟困難學生、因病因災致貧(返貧)家庭經濟困難學生、其他家庭經濟困難學生等;非寄宿生補助對象為建檔立卡貧困學生、城鄉低保家庭學生、城鄉殘疾學生、特困供養學生(孤兒)。
第四條補助標準:小學寄宿生1000元/生·年、非寄宿生500元/生·年;初中寄宿生1250元/生·年、非寄宿生625元/生·年。非寄宿生生活費補助政策從2019年秋季學期開始執行。
第三章?資金分配與撥付
第五條義教生活費補助資金根據上級預算下達資金和全市學生人數的比例,由市教育局預算核定分配后下撥到各義務教育階段學校。從2021年春季學期起,各義務教育階段民辦學校資助資金劃撥到各鄉鎮(街道)中心校賬戶,并由各鄉鎮(街道)中心校統籌監管和審核發放。
第六條各教育集團、市直學校、鄉鎮(街道)中心校應加強資金統籌管理,在收到市級義教生活費補助資金文件的七個工作日內將專項資金核定后分配到學校,并督促學校在十五日內完成資助對象的評審、公示和資金發放等工作。
第四章?評審程序和資金發放
第七條義教生活費補助資金按學年度申請和評定,實行動態管理,分學期發放,每學年度秋季學期開展一次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工作,嚴格按照認定依據,實事求是、客觀公平地做好認定工作。
第八條評審程序和發放辦法
(一)公開信息。學校通過相關有效途徑公布信息,內容為義教生活費補助的資助條件、資助名額、申請辦法、審批程序、公示程序等。
(二)評審。學校成立評審工作領導小組,建立由校領導、教師、學生家長代表組成的評審組,按照上級下達的義教生活費補助資金和資助人數,對照已認定的家庭經濟困難學生名單進行評審,評出擬資助學生名單。
(三)公示。將擬資助學生名單在學校內及便于公眾知曉的區域進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個工作日。公示期內對有重大異議的擬資助對象,應及時核實處理。不符合資助條件者, 應予取消。
(四)核定。公示無異議后,學校審核確定受助學生名單予以資助,并填寫《貴州省XXX年XXX季學期城鄉義務教育階段家庭經濟困難生活費補助申請表》。
(五)資金發放。義教生活費補助資金發放由學校通過銀行打款的方式兌現到受助學生家長(監護人)對應的銀行賬戶上,不得以現金、實物的形式發放、不得抵扣任何費用。
(六)信息填報。義教生活費補助資金發放到位后,通過全國學生資助信息管理系統義務教育資助子系統,將受助學生信息錄入系統,確保資助系統數據完整準確。
第五章?資金監督管理
第九條建立信息公開制度。按照財政預算公開的有關要求,各義務教育階段學校要做好信息公開工作,通過家長QQ群、微信群、公示欄等線上線下方式,將學校工作方案、實施進展、運行結果向社會公示,尤其是專項資金使用情況、受助學生情況要公開,確保資金使用透明。
第十條建立責任追究制度。義教生活費補助資金實行“誰使用、誰負責”的責任追究機制,對于滯留、截留、擠占、挪用、套取、緩發和不按規定發放補助資金的行為,按照《預算法》《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等有關規定給予嚴肅處理。
第十一條在義教生活費補助資金劃撥和復核過程中,對違反規定分配資金行為以及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按照《預算法》、《公務員法》、《行政監察法》、《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規定追究責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六章?附則
第十二條本辦法由市教育局負責解釋。
第十三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若本辦法與上級有關規定不相符合的,以上級規定的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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