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和加強我市學前教育資助資金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益,根據財省財政廳 省教育廳關于印發《貴州省學前教育資助省級補助資金管理辦法》(黔財教〔2018〕206號)的相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學前教育資助資金,遵循“中央獎補、省級統籌、縣級投入”的原則。由市教育局負責專項資金年度預算和確定資金分配方案及審核發放工作。
第二章?資助對象和資助標準
第三條 學前教育資助對象為經縣級以上教育部門審批設立的普惠性公民辦學前教育機構內就讀的建檔立卡貧困兒童、低保家庭兒童、特困供養(孤兒)、革命烈士子女、殘疾兒童等家庭經濟困難兒童。
第四條 學前教育資助的標準為每生每年800元,按學期發放,每學期400元。
第三章?資金分配與撥付
第五條 學前教育資助資金根據“中央獎補、省級統籌、縣級投入”的原則,結合全市家庭經濟困難兒童數和各級資金匹配情況,由市教育局統籌核算并分配下撥到各鄉鎮(街道)中心校。
第六條 各鄉鎮(街道)中心校在收到市級專項資金預算文件后的十五日內,組織完成轄區內資助對象的評審、公示和資金發放等工作。
第四章?評審程序和資金發放
第七條 學前教育資助資金按學年度申請和評定,分學期發放,動態管理,嚴格按照評審程序,實事求是、客觀公平做好評審、認定、公示、發放等工作。
(一)公開信息。學校通過有效、公開的途徑公布信息,內容為學前教育資助的資助條件、資助名額、申請辦法、審批程序、公示程序等。
(二)評審。學校成立評審工作領導小組,建立由校領導、教師、學生家長代表組成的評審組,按照上級下達補助資金和資助人數,對照已認定的家庭經濟困難學生名單進行評審,評出擬資助學生名單。
(三)公示。將擬資助學生名單在學校內及便于公眾知曉的區域進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個工作日。公示期內對有重大異議的擬資助對象,應及時核實處理。不符合資助條件者, 應予取消。
(四)核定。公示無異議后,學校審核確定受助學生名單予以資助,并填寫《貴州省學前教育幼兒資助申請表》。
(五)資金發放。受助學生資助名單經公示無異議后由鄉鎮(街道)中心校統籌部署,通過銀行打款的方式兌現到受助學生家長(監護人)對應的銀行賬戶上,不得以現金、實物的形式發放、不得抵扣任何費用,做到??顚S?。
(六)信息填報。學前教育資助資金發放到位后,各幼兒園通過全國學生資助信息管理系統學前教育資助子系統,將受助學生信息錄入系統,確保資助系統數據完整準確。
第五章?資金監督管理
第八條 各鄉鎮(街道)中心校要強化資金監督檢查,確保資助資金的管理使用規范、安全、高效。市教育局將根據各鄉鎮(街道)中心校工作進展情況,適時組織開展督查工作。
第九條 學前教育資助資金實行“誰使用、誰負責”的責任追究機制。對于滯留、截留、擠占、挪用、虛列、套取等違規行為,將按照《預算法》《公務員法》《行政監察法》《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規定追究責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六章?附則
第十條 本辦法由市教育局負責解釋。
第十一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若本辦法與上級有關規定不相符合的,以上級規定的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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